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借雷锋名义搞商业营销,某公司被判停止侵害并公开赔礼道歉时间:2022-12-09 中国雷锋报讯(翟元斌)12月8日,最高法发布了涉英烈权益保护十大典型案例。 其中包括一起擅自将雷锋姓名用于商业用途,侵害英雄烈士人格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。 最高法通报的案情显示,某网络科技公司为电商企业提供信息中介、资源共享平台,将付费会员称为“雷锋会员”、平台称为“雷锋社群”、微信公众号称为“雷锋哥”并发布有“雷锋会员”等文字的宣传海报和文章,在公司住所地悬挂“雷锋社群”文字标识等。 该公司还以“雷锋社群”名义多次举办“创业广交会”“电商供应链大会”等商业活动,并以“雷锋社群会费”等名目收取客户费用共计30万余元。 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检察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,要求某网络科技公司立即停止在经营项目中以雷锋名义进行的宣传,并在浙江省省级媒体赔礼道歉。 杭州互联网法院认为,某网络科技公司使用的“雷锋”文字确系社会公众所广泛认知的雷锋同志之姓名,其明知雷锋同志的姓名具有特定意义,仍擅自用于开展网络商业宣传,构成对雷锋同志姓名的侵害,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,依法应当承担法律责任。判决某网络科技公司停止使用雷锋同志姓名的行为,并在浙江省省级报刊向社会公众发表赔礼道歉声明。 对于该案的典型意义,最高法介绍,本案是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实施后首例保护英烈姓名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。依据其中第185条、第1000条规定,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、肖像、名誉、荣誉,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,应当承担消除影响、恢复名誉、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,且应当与行为的具体方式和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。 最高法提到,雷锋同志的姓名不仅作为一种重要的人格利益受法律保护,还涉及社会公共利益。本案裁判明确,将雷锋同志的姓名用于商业广告和营利宣传的行为,侵害英雄烈士人格利益;同时,将商业运作模式假“雷锋精神”之名推广,既曲解雷锋精神,与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相背离,也损害承载于其上人民群众的特定感情,损害社会公共利益。 本案通过司法手段,为网络空间注入缅怀英烈、敬仰英烈的法治正能量。 来源:雷锋博客 编辑:蒋国辉 责编:司明凯 审核:任安广 中国雷锋报是中共中央宣传部批准,共青团中央主管,全国学雷锋办公室主办的公益性报纸,(京字)内刊准印号:1350 欢迎供稿:邮箱:zglfbyw@126.com 电话:010-63789907 010-63183950 16619824878 13124418000 |